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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3     浏览次数:     来源:江苏省民政厅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部署要求,聚焦深化基层民主实践、扩大群众有序参与,全面提升村务公开规范化和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化水平,依法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省民政厅、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江苏省村务公开目录》(苏民基〔2015〕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村务公开目录修订和组织实施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制度规范。村务公开工作是关系到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加强乡村治理、助推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村务公开目录修订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党的领导、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等原则贯穿制度制订、修订和执行全过程,切实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要进一步拓展和优化公开内容和范围,尤其要将落实各类强农惠农政策、乡村振兴、乡村治理、村庄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纳入公开目录。要坚持民事民提民议,健全协商管理、决策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全链条权责架构,严格公开程序,不断拓宽公开渠道。要建立动态修订调整机制,在保持村务公开目录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细化优化调整。

二、强化贯彻执行。各县(市、区)要按照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要求,抓好村务公开目录的有效实施,指导所辖行政村规范开展村务公开工作。要围绕目录事项,结合群众需求和愿望,细化公开内容、健全公开程序、丰富公开载体,确保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有效监督。要注重发挥好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问题。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妥善处置,及时给予答复。对不按要求开展村务公开、群众反映较多的地方,要加大核查通报力度、限期整改完善。要加强村务公开档案规范化管理,妥善保管村务公开相关文件资料、会议纪要、群众质询及答复等材料,健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村务公开相关档案内容可上传“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便于加强村务公开资料备份管理。

三、强化组织保障。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党委农办、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强化村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力度,确保在2024年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村务公开目录修订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工作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广大村干部、村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其积极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良好氛围。要强化党建引领,激发创新活力,发挥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提高村民参与本村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以公开促公正,以民主促活力,以透明促廉洁,切实保障农村群众合法权益,助力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



江苏省民政厅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6日




江苏省村务公开目录


一、村务公开内容

(一)政务公示

1.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村的强农惠农政策;

2.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乡村振兴相关政策;

3.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下拨的各类农业和农民直补,以及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和落实情况等;

4.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政策;

5.宅基地审批政策;

6.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下拨的社会捐赠救灾救助款物的数量、发放的原则与条件;

7.农村土地确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产权改革等政策和落实情况;

8.村庄规划、农田和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农业生态修复和治理等建设方案;

9.低收入户保障、救灾救助、危房改造等非普惠性惠民政策;

10. 农村低保、救助、特困、孤儿养育以及残疾人等各类社会保障政策和落实措施;

11.农村征兵政策等;

12.其他应当公开的政策。

(二)村务公示

13.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定和修订;

14.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增补)情况;

15.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推选(增补)情况;

16.村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情况;

17.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分工情况;

18.村干部便民联系方式、年度述职报告和民主评议情况;

19.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任务分工、岗位职责情况;

20.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21.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及落实情况;

22.村民议事协商情况,特别是村级重大公共事务、公益事务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协商情况、决策情况、办理情况;

23.村级承担误工补贴的人员选聘方案、补贴标准和人员确定情况;

24.村级项目立项及承包方案和实施情况;村级资产承包、招租赁方案;

25.村民委员会应村民要求公开的事项,以及村民委员会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事项。

(三)财务公示

26.村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调整和决算明细情况;

27.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

①收入部分:包括经营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销售、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投资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净额)、补助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政府给予的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补助资金以及贷款贴息等经营性补助资金)、其他收入等;

②支出部分:包括经营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税金及附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相关税费)、管理费用(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各项支出)、公益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集体福利或成员福利的各项支出等)、其他支出等;

28.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标准、总额和使用情况,以及上级对“一事一议”奖补情况等;

29.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的村集体土地数量、土地补偿标准、补偿分配明细、劳动力安置补助人员名单等;

30.调整和新划宅基地的地点、使用人和使用面积等情况;

31.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费用收取、合同履行情况等;

32.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村财务监督情况;

33.乡村振兴建设项目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34.各种涉农收费和使用情况;

35.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下拨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危房改造款、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改水改厕资金等各类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以及社会捐赠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名单、金额、数量等;

36.其他有关规定财务公开的事项。

(四)服务公示

37.政务服务:村民委员会协助各级政府开展相关工作情况;

38.经济服务:农产品供求、金融贷款、农村劳动就业培训、劳动输出等信息发布;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示范推广等;

39.社会服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特困供养、困境(留守)儿童、残疾人、社区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信息;

40.平安服务:农村防洪、防火、地质灾害,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信息;

41.公益服务:村民委员会联合或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志愿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信息及宣传等;

42.便民服务:村民委员会开展便民服务、代办帮办服务等内容及程序;

43.其他需要公开的为民服务事项信息。

二、村务公开形式

(一)设置标准。村务公开栏的实际公开面积,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10平方米。以县(市、区)为单位,可按照省提出的村务公开栏基本标准统一制作。应充分利用好现有设施资源,避免铺张浪费、重复建设。基本达标的不重复建设,但要统一规范内容。

(二)设置要求。村务公开栏应在村综合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外,且位置醒目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规模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要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增设固定村务公开栏(墙)等,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村务公开栏设在室内或室外偏僻处的,要立即整改,按要求统一设置。村务公开栏旁应设有意见箱或公布监督电话,便于广泛收集村民意见或建议。

(三)设置形式。村务公开形式以公开栏公开为主,其中,政策类公开可采用宣传册、易拉宝、宣传海报等方式进行公开;服务信息类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公开。对于成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已实施“政经分开”(村委会和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开运行)的村,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内容由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公开;对于成立了集体经济组织,但未独立运作的村,仍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公开目录进行公开。

鼓励建立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设立微信公众号,或依托村级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设立专门模块,逐步实现村级公共事务信息化管理,推进村务即时公开。需要全体村民同知的重大村务事项,要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

三、村务公开程序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及时解答群众疑问;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备查。

如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查询,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问题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公开答复。村民对解释和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如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调查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反映,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村务公开时间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原则,实行月公开、季公开、年公开、及时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并持续公开;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及时公开。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5日,保留少于5日的应当重新公布。具体的村务公开时间由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统一确定。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公开可参照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江苏省村务公开目录》(苏民基〔2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