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6〕12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5日
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 省残联
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是农村贫困人口扶助政策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困难群众同步实现全面小康宏伟目标的有力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苏发〔2015〕35号)精神和要求,扎实做好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现就社会救助工作助推低收入农户脱贫致富奔小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减少相对贫困、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定位,按照“标准再提高、重点再聚焦、内涵再丰富、底线再织牢”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在精准扶贫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认真做好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衔接,切实把社会保障体系网拓宽、编实、筑牢,确保“十三五”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如期取得成效。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农村困难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二)目标要求。通过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不断提高救助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拓宽救助渠道,丰富救助方式,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三、主要任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健全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和精准识别长效机制,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强化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制度,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低收入农户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做到不错不漏、应保尽保。对家庭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酌情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核算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和首次建档立卡时,要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政策。对因就业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并且主动申报退保的,可以采取缓退方式退出低保,鼓励劳动自立。对通过扶贫开发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2年内继续享受原扶贫开发支持政策,巩固脱贫成果。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2016-2020年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应分别达到每人每月365元、400元、430元、465元和500元以上。加快城乡低保一体化进程,到2020年,苏南以市为单位、苏中苏北以县为单位全面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全面达到6000元以上。
(二)特困人员供养解贫。各地要进一步细化特困人员“三无”认定条件,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纳入供养范围,并根据其自身生活状况给予相应救助,确保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获得稳定的生活照料。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建立完善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关爱照料制度,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支持、引导社会工作服
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人员提供困难帮扶、社会融入、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社会康复、权益维护等专业服务,积极构建物质资金帮扶与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基本照料服务与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相配套的供养模式。全面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确保苏南、苏中、苏北地区的农村特困对象年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45%、50%。
(三)医疗救助遏制返贫。提高医疗救助水平,重点救助对象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当地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加强医疗救助与农村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互享,将医疗救助对象全部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提高救助时效。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补贴。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探索建立政府保基本、市场作补充、社会献爱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有效缓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负担。
(四)临时救助解难救贫。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根据困难对象的不同救助需求,完善由临时救助到低保、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救助的“摆渡机制”,发挥综合救助效应。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保障临时救助工作,增强困难群众抵御突发风险的能力。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各设区市要制定“救急难”工作推动方案,各县(市、区)要拟定各类急难救助处置的部门协同预案,建立健全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报告协商、信息共享机制,对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险”等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五)灾害救助应急济贫。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防灾减灾工作。重点关注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扶贫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灾情,迅速响应,妥善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尽最大可能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统筹资源,提高低保受灾户、扶贫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受灾户抗御风险能力。
(六)农村留守人员关爱助贫。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4号)精神,推动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履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制定推进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三留守”人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意见,引导人口流出地农村社区加强对“三留守”人员的生产扶持、生活救助、安全保护和心理疏导,切实提高对“三留守”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深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在政策措施、保护机制、服务体系、工作力量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统筹运行。民政部门要积极发
挥职能作用,协调相关部门扎实开展监护缺失、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针对监护缺失和监护侵害个案,做好应急处置、临时监护照料、调查评估、多方会商、家庭监护指导、提起监护权转移诉讼等监护干预工作。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各地要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大力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自有土地,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七)社会力量参与扶贫。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大力培育发展扶贫类社会组织,简化登记程序,实行直接登记,探索建立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的转介服务信息平台,借助公益慈善力量,及时给予个性化救助。积极发动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困难残疾人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关怀。开展“村(居)帮办”等活动,充分发挥互助会、结对帮扶等形式在传承邻里关爱、守望相助传统美德中的作用,形成生活保障、人文关怀、精神慰藉相结合的扶贫济困模式。
(八)市场保险防范致贫。增强“风险共担、普惠于民”的保险意识,建立民生保险制度,激发市场参与活力,提高保险在社会救助和扶贫帮困中的作用和份额,利用保险的杠杆效应增强居民应对突发风险的能力,为“救急难”提供必要补充。积极探索自然灾害民生保险、意外伤害人身保险、重特大疾病专项保险等民生救助保险。以政府、社会、个人“三结合”为原则, 在政府做好政策引导、项目设计、资金投入前提下,不断创新资金筹集方式,协调承保公司、社会组织引入企业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社区)为困难居民购买保险,推出回报率高的险种吸引群众购买,有效实现投保资金广渠道、多层次、常态化安排。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制定本地区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推动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相互衔接,两项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各级民政、扶贫、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加强各项救助制度之间的配合,牵头做好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好扶贫支持政策,做好低收入农户建档立卡、数据更新以及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救助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明确负责同志和联络员,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
理规范。
(三)加快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残联组织要在2016年11月底前,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台账的比对工作,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指导乡镇(街道)及时更新数据,有针对性地调整政策措施,做到动态管理,精准救助,精准帮扶。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将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名单、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在救助对象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提高服务能力。按照“求助有门、门里有人、人人全能、能解急难”的要求,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建设,推行“全科政务受理、全科社工办理”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基层分散的工作力量和政策资源,形成各项制度合力,提升基层经办能力,为低收入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农村低保对象的一定比例量化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队伍,进一步提高基层经办能力。充分发挥驻村帮扶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在落实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加大对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政策执行能力。
(五)加强考核监督。各地要将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制定年度减贫计划,建立科学的帮扶对象脱贫退出认定机制,确保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如期实现。加大对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和约束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六)做好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村(社区)公示栏、扶贫简报、“社会救助便民服务指南”宣传手册等,组织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困难群众脱贫信心,鼓励其自立自强,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