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江苏省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
全文检索   
程恩富等:坚持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大方向
发布时间:2020-02-27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农村经济

坚持社会主义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大方向

——评析土地私有化的四个错误观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农村调研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新时代的乡村振兴,只有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才能深化农村治理结构改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广大农民在生产关系中具有主人翁地位,最终实现农民共同富裕。不过,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主张废除或架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逐步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舆论。这些主张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的舆论,主要可以归纳为四个错误观点。在新时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必须对这些错误观点予以科学评析。


 

一、评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产权不清”的观点


 

第一种错误观点是:断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造成“产权不清”的根源,认为只有把农村土地进行私有化分割,才能对土地股权进行清晰界定。


笔者认为,这一断言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实际上对土地集体所有权进行了非常清晰的界定。由于历史变迁、政策变动等原因,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主体可以是行政村或乡(镇)、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但具体到某一个时期某一块土地的所属范围和权利主体,应该都是非常清晰的(参见唐忠,2018)。既然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清晰、明确的,那么,只要严格依法施政,就不会出现所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产权界定模糊、执行虚化的问题。至于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和量化确权改革,其目的是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以及进一步发展现代农业,而并非因为“集体耕地的所有者一直是模糊的”。


实际上,美国、西欧、加拿大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家庭农场制所谓“产权清晰”的实质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规模经营。有专家预测,中国未来20年的城市化率将从56%提高到78%,并指出中国即使达到了高收入国家的城市化水平,“仍然无法全面推广美国的家庭大农场模式,否则将导致1.6亿农业人口的绝大部分失去土地,造成巨大的就业压力”(杨团、孙炳耀,2017)。可见,私人家庭农场的过度发展,可能意味着更多农民将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


土地私有化明晰产权的教条言论在实质上就是要彻底割裂土地和劳动的关系,造成土地成为极少数大农户的私有财产,最终会导致土地经营粗放、土地生产效率低下、土地抛荒现象加重等问题。中国正是由于具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优势,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农民在土地权利上的不平等,进而减少土地与农业劳动者有效结合的成本。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框架内,农业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会以承包费等多种形式最终回归到劳动者手中并促进集体资产的积累,从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土地所有者、劳动者、经营者三者利益的有机统一(徐祥临,2019)。


 

二、评析“土地私有制是

农村土地改革方向”的观点


 

       第二种错误观点是:断言仅赋予农民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是不彻底的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必须实行土地私有制。

笔者认为,这种主张的实质是通过永久性地固化原有的家庭土地承包关系来搞农村土地私有化,无视和否定了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应注重“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

 


 

       同时,这种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论断也无视历史教训。中外几千年土地私有化的结果往往是土地的高度集中,产生土地食利者阶层,使很多农民丧失生活保障,变成无土地、无就业的闲置劳动力或被私人资本雇佣的劳动力,无法保障农民“耕者有其田”和共同富裕。这在中国农村劳动力长期大量相对过剩且只能被非农产业逐步吸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温铁军曾旗帜鲜明地告诫,中国绝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如果按照西方学界主流思想即“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来进行农业规模经营改革,不仅农业可能受到利益集团的控制,而且这种改革本身就缺乏实践的逻辑与依据。可见,那些无视历史教训和基本逻辑而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观点,往往出于对西方意识形态的崇拜,是对私人资本利益的袒护。

 


       习近平总书记有针对性地指出:“改革开放从农村破题,大包干是改革开放的先声。当时中央文件提出要建立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但实践的结果是,‘分’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但‘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表明,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及其主要实现形式——新型集体经济的壮大,并把新型集体经济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模经济相联系。新型集体经济在本质上要求实现市场化与组织化的结合,但是,在组织程度低的现有农村治理结构中,小规模农户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少而弱,这极大地阻碍着农村高质量生产体系和市场体系的发展。推进农村市场化与组织化相结合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需要具备高效的实施主体,而有集体资本参与或由集体资本主导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金融合作社等,可以成为农村市场化和组织化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壮大新型集体经济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重要保障与实现途径,也是防止农村土地私有化的经济实体与经济基础。


 

三、评析“农村土地私有化会使

农民更为富裕”的观点


 

第三种错误观点是:断言农村土地私有化会使现在相对贫穷的农民变得更加富裕。


笔者认为,私有土地的自由买卖并不能使农民实现权利与结果的公平,绝大多数农民也不可能通过农村土地私有化来实现全面小康和共富共享。因为农村土地私有化之后,土地受私人资本的控制程度会更深,其定价权、买卖权都将被迫依赖于资本,作为弱势群体的个体农民不可能从中获得应有的权益和财富。在印度和俄罗斯等众多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私有化和土地自由买卖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农业现代化问题,也没有解决农民的相对贫穷和共同富裕问题。相比之下,以色列“基布兹”的土地公有制集体农庄则是世界公认的实现农业高度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典范。


应当认识到,中国多数农村的土地并没有城市近郊土地的价格增值优势,农村大部分土地的价格上升空间不大。只有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和国民经济实现整体大发展的过程中,农村土地价格才可能得到较快提升;也只有不断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等,才能实现国家、被征地农民以及投资方三者合理利益的动态统一。目前,中国已经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力图充分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等合法权益。中国政府、金融机构还正在积极推行各类小额贷款,特别是在集体经济组织中通过发展内部合作金融,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安全、可靠地获得抵押贷款。至于有舆论把土地抛荒和农民贷款困难的原因归咎于没有实现土地私有化,则是不符合事实的观点。显而易见,中国的土地抛荒现象主要是由相关政策执行不力和治理不严造成的,而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没有必然联系。况且,在实行土地私有化的巴西等国家,反而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土地抛荒等问题。因此,从经验看,中国社会主义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对西方农业现代化模式有所扬弃,通过农村集体与家庭共同协调经营的途径,落实以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有关农业现代化思想为指导的乡村振兴战略。


2017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贫困村集体经济较弱的这一论述十分重要,也就是说,没有脱贫的村,集体经济都较弱,凝聚力也不强,因而,农村土地私有化又怎么可能使各地区农村和全体农民实现共富共享呢?此外,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到黑龙江省考察时明确提出,东北地区有条件发展规模化经营,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在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方面,已逐步探索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主体的实践形式,其中,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是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不过,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探索中,都出现了只注重家庭农场的发展而忽视农民合作社的偏向,这与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并不一致。尤其是,倘若农村土地在确权后主要流转给私人家庭农场经营,而不是由各种股份合作社或由集体统一经营,那么,个体农民将仅获得土地流转的微薄收益,无法公平分享改革发展的红利,广大农民共同富裕的大目标便难以实现。


四、评析“‘一田两主’制度是

农村土地改革有效途径”的观点


 

第四种错误观点是:断言倒退地实行明清时期的“一田两主”这一特殊土地制度(即所有权与永久使用权永恒、绝对分离的产权制度),能彻底解决农村土地制度的效率不高问题。


笔者认为,这一论断是通过实际架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来变相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如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倒退地实行明清时期的这一特殊土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限于拥有一次性分配承包地的权利,而将永久地失去土地再分配权;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者也无需向拥有所有权的集体上交一定的承包费。这将架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甚至会丧失“田底权”。“一田两主”这一特色土地制度在封建社会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得到实行,又怎么能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的优越土地制度呢?


相比之下,近年贵州省塘约村和山东省代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三权分置”后成功探索出了新型集体经济的实践形式,已成为新时代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的榜样,受到中央领导的大力表扬。此外,众所周知的华西村、周家庄、南街村、刘庄、窦店等名村,都在改革开放后积极响应中央“宜分则分、宜统则统”“不搞‘一刀切’”的号召,没有盲目分田到户,而是根据村民意愿,坚持走集体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彰显出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高效率,体现了共富共享的社会主义原则。


不仅以上名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增加较多,而且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和总收益也不断增加。可见,由于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没有采取“一田两主”等架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政策,近年无论是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发包和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和总收入,还是有经营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的数量,都呈现出较快增长趋势。这说明,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得益于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经营,集体经济的效益正逐渐显现。这也充分表明,不能用“一田两主”等变相实行土地私有化和非组织化的唯市场化的土地制度来代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而应通过充分发挥“组织起来就有力量”“组织振兴”的制度优势来壮大集体经济,切实组织实施好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制度基石的乡村振兴战略。


 

五、余论


 

要言之,在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大方向,是关乎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根本所在,是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当然,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改革实践中,还有一些理论问题需要继续解放思想和深入探讨。例如,要不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共同富裕的认识并采取积极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说:“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到少数人手里,防止土地用途发生根本性变化,造成农村贫富差距过大。”他也曾明确指出:“集体经济是农民共同富裕的根基,是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物质保障。”为了落实这一重要思想,似乎应在土地‘三权分置’和土地流转中,把土地所有权真正归集体所有作为基础、把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共同体、把承包权和经营权作为放活经济形式的手段,才可以防范土地流转后出现的普遍私有化风险。


再如,要不要进一步提高对邓小平多次强调的“两次飞跃论”的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邓小平数次论述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与发展需要“两个飞跃”的思想,并具体、明确地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与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为了贯彻这一战略思想,似乎应在具备上述条件的部分农村地区逐步实施“第二次飞跃”,以便不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改革,推进农村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