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罗瑞垚)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公报中提出,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有学者指出,此一新提出的举措,将有望促进土地确权、集体产权重构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可持续发展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汪三贵向财新记者确认,“资产收益扶持制度”确属中央层面首次提出的政策表述。此前各地已展开先行探索,他曾多次参与国务院扶贫办组织的地方调研。
财新记者检索发现,目前已有四川、湖南等省份就以“资产收益扶持制度”扶贫,先行开展探索。各地做法大体类似,即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部分支农资金,以投资招标方式形成资产,再将其股份化并授予贫困户,以增加贫困人口的财产性收入。
各地做法的区别在于资产来源的不同与收益分配的不同。四川的方案主要是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部分支农资金作为资产来源;而湖南的方案则还有扶贫办、企业等注资加入。在收益分配上,四川省提出将资产收益以“贫困优先股”“贫困户股份”等方式,倾斜提供给贫困户;也有地方是由村、社、村民等三方,以各占一定比例的方式分配股份。
汪三贵表示,由国家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确权入股是“资产收益扶持制度”的其中一种方式。此外,还可探索以土地经营权确权入股开展资产收益扶贫。汪三贵认为,“实际上农村产权改革与资产收益扶持可互为前提,也可以互相促进。”
他向财新记者介绍,资产收益扶持制度,主要针对的是自主创收能力受限制的贫困人口,比如丧失劳动力而无法劳作的农民。农民可以用个人资产—比如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和房屋入股;村集体也可以用集体资产入股,再按一定比例分配收益。
“但目前仍然存在着法律障碍,”汪三贵说,由于农村资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无法出让土地,一般只能以租赁的方式租给企业,以此入股。
此外,贵州民族大学社会建设与反贫困研究院研究员毛刚强指出,除农民个人的土地犹待确权外,乡镇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状况,也可能对实现“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形成障碍。
他还提醒,目前农村有些土地的使用权所有者离乡打工了,土地并没有实际利用。如何将这些土地投入使用,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此前,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此后,各地陆续展开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的试点工作。汪三贵认为,此次五中全会将“资产收益扶持制度”明确提出后,将在更大范围内促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