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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制度改革的底线思维
发布时间:2015-10-29     浏览次数:     来源:人民论坛网

     探索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有效实现形式,不走土地私有化之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启的农村改革进程已经三十多年,取得的基本制度成果是建立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即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该体制有三个制度要素:一是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二是集体土地由农户承包经营;三是集体统一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正是靠这一制度,迅速调动了亿万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解决了温饱问题,打破了僵化的人民公社体制,农村经济活力像火山一样迸发出来,全党和全国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但农村的现代化问题并没有一蹴而就得到解决。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大批青壮年农民外出经商务工,平常留在农村生活的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谁来种地”成了需要关注的大问题。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本身来看,绝大部分农村集体是个“空壳”,没有任何经济实力为农户提供统一生产经营服务。不但城乡、区域之间发展差距比较大,就是农村内部贫富差距也日渐扩大。尤其出人意料的是,农村普遍出现了土地粗放甚至撂荒现象,如果说农村改革存在“人懒”的弊端,那么农村改革三十多年之后则出现了“地懒”的弊端。这正是“谁来种地”问题没有解决好的必然结果。

  那么,如何破解当前农业农村存在的难题呢?有人主张放弃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实行彻底或事实上的土地私有化。他们认为,土地私有制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产权不受侵犯,可以促进土地要素在市场主体之间自由交换。显然,放弃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所谓集体经济及集体经济组织自然就不存在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就彻底瓦解了。针对这种私有化主张,习近平总书记主政之后旗帜鲜明地指出,“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必须坚持,农村改革中这条底线不能破。他还要求,要“探索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优越性不在于保持一个名分,而在于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要“有效实现”。对于像江苏省华西村那样靠办工业发展起来的农村,大家都公认集体经济的制度优越性,但华西模式在广大纯农业地区无法复制。

  纯农业地区土地集体所有制如何有效实现,如何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这个问题的有效答案不可能在书本上,而只能在农民发展农村经济、追求共同富裕的伟大实践中。调研发现,农村税费改革近十年以来,在国家(包括乡镇政府)取消针对农民的税费负担之后,一些农村仍然原原本本地坚持农户承包集体土地必须先“留足集体的”,而且集体提留真正用于本集体的公共服务上面,这样的农村都走上了共同富裕之路,农民的收入水平都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提前进入了小康社会。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构建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社体系

  农户经营体制的制度优势在于,彻底消除集体统一进行农业劳动的监督成本,调动农民自觉自愿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积极性,打破“大锅饭”的利益分配机制。然而,一家一户如何进入市场,即农户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问题随之产生。以大包干经验为基础形成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多年来,不论是三农问题专家学者还是农口领导干部,都十分关注农业社会化服务问题,进行了诸多研究探索,并且以山东等地为先导,创造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经验。但是,农民买难卖难、贷款难、科技推广难、农产品质量不稳、农产品价格忽高忽低等当年的新问题已经拖成了老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2015年1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这个文件是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下形成的,集中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如何在农户经营体制基础上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顶层设计理念,不仅为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规定了坚定不移走合作制的正确方向,更为彻底解决小农户进入市场的难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其要点是,供销合作社要发挥服务网络完整的优势,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生产生活资料购买、产品加工销售、金融保险等全方位社会化服务,并且社会化服务中产生的利益要由作为服务对象的广大农民共同分享。这一设计理念的科学性,不仅体现了对东亚地区农业农村现代化经验的借鉴,更在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践中得到初步验证。山东、河北、浙江、广东作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试点省份,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 徐祥临)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