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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减免资产出租租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次数:     来源: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减免资产出租租金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

根据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昆政发〔20203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十五条政策意见》(昆政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适度、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减免部分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出租租金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对于承租农村集体资产(房产、土地、设施设备等)、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及涉农企业、种植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减免标准

根据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实际履约情况进行减免(租金按年收取的,换算成月租金标准后进行减免)。主要包括:对承租镇村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上限不超过2个月的房租;根据双方合同履约执行情况,对承租镇村两级农村集体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减免上限不超过2个月的租金,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决定。减免起讫时间遵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减免方式

坚持实事求是,细致合理确定减免金额及方式,切实保障双方经济权益。对于流转交易合同中约定租金尚未全部缴纳,且尚未缴纳部分大于减免金额的,一般在后续应缴纳租金中予以减免。对于流转交易合同中约定租金已全部缴纳,或虽尚未全部缴纳、但未缴纳部分小于减免金额的,一般由相关方协商讨论,可以按照减免标准无偿顺延合同执行结束时间、或由出租方将减免金额退回承租方。

四、减免程序

(一)承租村级集体资产

1. 提出申请。由承租方提出减免申请、说明减免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流转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身份证明、中小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证明材料、租金缴纳凭证等。

2. 讨论方案。按照村级民主“四议两公开”,由村党组织提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商议,研究制定相关减免方案。

3. 民主决策。严格规范村级民主议事程序,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相关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认真遵循疫情期间不宜集聚开会的原则,除紧急特殊情况以外,一般在疫情结束后再组织开展村级民主议事活动。参加表决人数和表决通过人数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 村务公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村务公开栏、“e阳光微信公众号、网站、有线电视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5. 审核备案。租金减免方案、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结果须提交区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经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区镇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核减免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减免对象、期限、金额标准以及方式、民主议事情况等,严禁违规操作。

(二)承租镇级农村集体资产

由已向市级职能部门备案过的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联体研究拟定相关租金减免方案,再报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以一定方式向全镇(区)公示。

五、其他事项

1. 对疫情发生之前存在集体租金欠缴的承租方,必须先完成清缴,方可纳入此次减免范围;对存在其他违反产权交易合同行为的承租方,必须在整改之后才能进行租金减免。

2. 疫情期间,农村集体产权流转线上交易正常进行。各地应充分使用线上交易功能,不组织举办人员聚集的集中交易活动。对部分合同到期、并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线上交易的,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核后,可按不低于原合同价与原承租户签订临时协议,合同期至疫情结束。

3. 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大宣传,及时将相关惠民惠农政策告知集体资产承租方,积极帮助承租方充分享受有关政策。

4. 集体经济组织对自身遇到的经营困难,应积极主动纾困解难。对符合涉及疫情防护救治、物资供应、公益捐赠、复工复产四个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要全面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重点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申请减免,真正把优惠政策用好用足。

 

中共昆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