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积极性,苏州市出台《关于应对疫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减免资产出租租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适度、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减免部分集体资源型资产、经营性资产出租租金等事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
《意见》明确,减免对象为承租农村集体资产(房产、土地、设备等)、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种植养殖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中小企业。减免的上限标准参照当地国资减免标准,即以2020年1月为起始月,1个月免收租金,之后2个月减半收取租金,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方式可以采取从后期租金中扣除相应减免金额,也可以采取按照减免标准无偿顺延合同时间、或由出租方将减免金额退回承租方等方式。
《意见》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实行减免资产出租租金,要按照“提出申请—集体表决—审核备案—公开公示”程序进行。由承租方提出减免申请、说明减免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村级集体资产租金减免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租金减免方案及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结果提交镇(街道)农经部门审核备案,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镇级集体资产租金减免方案由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讨论实施,并以一定方式向全镇(街道)公示。
此外,针对疫情期间无法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流转线下交易的情况,《意见》鼓励各地采取线上交易的方式,对于无法进行线上交易的,可按不低于原合同价与原承租户签订临时协议直至疫情结束。对于存在欠缴租金等违反产权交易合同行为的承租方,《意见》明确,必须先完成租金清缴或整改,才可纳入此次减免范围,既保障了新型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又有效规范了疫情期间农村集体资产流转行为。